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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7年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粤教继〔2007〕4号
各市教育局: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2007年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2007年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
二、认定条件与程序
2007年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认定教师资格条件及程序仍按照《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粤教人〔2001〕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认定体检按照新修订的《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粤教继〔2007〕2号)执行。
三、时间安排
5月15日至6月31日,为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和开展认定工作时间。
四、收费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缴纳认定费用。体格检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不属教师资格认定环节,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五、工作要求
1.各市、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及时对本辖区内今年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的数量进行了解,并将认定工作时间安排以及有关要求通知相关学校。
2.有师范毕业生的学校要指定有关部门(处室)和专人负责认定工作,并主动与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提前做好毕业生的思想品德鉴定和普通话测试等工作。
3.申请认定资格的毕业生应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到指定的体检医院进行体检。体检项目统一执行“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中所列项目。
4.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信息资料,由就读学校通过《教师资格认定录入系统》录入并认真校对后,报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5.学校必须在应届师范生毕业前完成其资格认定申请工作,在其取得毕业证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直接认定并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6.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必须在10月30日前,将本市应届师范毕业生认定数据、教师资格认定名册表(见附件1)报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
六、其他
1.请各地以地级市为单位统一到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领取资格认定表格。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大院1704房。
2本通知以及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规定均可在我厅主页“焦点专题”的“教师资格认定”栏目中下载,网址:
www.gdhed.edu.cn
。
附件:1.
2007应届师范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名册表
2.
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电话
3.
2007年应届师范生认定有关高校名单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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